张朝阳,男,1975年生。2010年8月,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,获历史学博士学位。此前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(1999-2002,中国古代史硕士)、西北大学历史系(1992-1996,历史学学士)。
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。曾任华东师范大学讲师、西安碑林博物馆助理馆员。
1.《佛教与唐律“和离”制度》,《华中科技大学学报》(社科版)2015年第4期(cssci)
2.《汉代民事诉讼新论》,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》(哲社版)2013年第4期(cssci,全文转载于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·先秦秦汉史》2013年第6期)。
3.《论汉初名田宅制度的一个问题:按爵位继承旧户田宅?》,《中国农史》2013年第4期(cssci)。
4.《论汉代产生的“内省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”》,《华中科技大学学报》(社科版)2013年第1期(cssci)。
5.《也从里耶简谈秦代乡啬夫与乡守:论基层管理的双头模式》,《史林》2013年第1期(cssci)。
6.Revisiting the A.D. 28 Case from Juyan 居延: How Was Civil Justice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Justice in Han China? (重读居延公元28年案例:汉代民事正义与刑事正义有何不同?),于Journal of Asian History(亚洲历史杂志,A&HCI),47.1(2013).
7.《里耶秦简所见中国已知最早庶民财产继承遗嘱初探》,于王沛编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》(第2辑),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。
8.《民+万民的二元结构与 “以天下为一家:罗马法与汉法的不同心态”》,于吴玉章、蒋传光编《西方法与国家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》,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,第328-343页。
9. The Legal Concept of Zhi 直: The Emphasis of Verification in Early China(“直”作为法概念:中国早期对实证的强调),Monumenta Serica ,Vol. 59(2011)。
10. 《张家山二年律令与风俗通义中两则案例的对读》, 《史林》 2009年第4期(cssci, 全文转载于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·先秦秦汉史》2010年第1期)。
11.“A Note on Civil Cases in Early China (中国早期民事案例札记),"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(美国东方学会志,A&HCI) 2008年第1期。
12.“Tang and Song Literature”(唐宋文学) 和 “Tang Song Religion and Philosophy”(唐宋宗教与哲学); 于 The Glorious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(辉煌的唐宋王朝):A resource for educators (教学参考手册), 2006年五月。Asian Art Museum, San Francisco(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)(参考手册中的两章) 。
13.《西安碑林藏明余子俊刻石三通》, 于《西安碑林集刊》,第5辑(1998) 。
14.《关于马麟墓志作者的官职问题》 ,《 文博》1998年第5期。
15.《西安碑林藏宋人题记几则》,《文博》1997年第5期(与田福宝合撰)。